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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应作国资公益诉讼第一顺位起诉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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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检察机关在国资公益诉讼中作为第一顺位起诉主体有以下理由:第一,国有资产公益诉讼的目的更多体现为维护国家利益。在其他多数公益诉讼案件如环境权公益诉讼案件中,受损害的法益更多体现为社会利益或大量个体私权利的集合,这些案件的起诉主体应当是受损的私人主体或相关的社会团体。而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人是国家,根据相关法律,履行股东职责的也是政府下属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
作者 张珩
出处 《天津检察》 2015年第2期65-66,共2页 Tianjin's Procurato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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