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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全市公安机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专门机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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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题:针对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实际情况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案方法、手段、目的等方面的特殊性,公、检、法等办案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当由专门机构、专门人员办理。根据《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首综办[2012]44号),
出处 《北京青年工作研究》 2015年第2期39-3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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