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侵权责任法》第86条关于物件设置人责任的归责原则采取无过错责任。设置人的范围除法条列举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外,个人也应被包含在责任主体范围内。各责任主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存在分包和转包情形下,也不影响连带责任的承担。第2款规定的其他责任人应主要指第85条项下的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第2款应与第85条相结合才能确定其法律效果。对于第86条加害行为"倒塌"的理解也不能仅从字面含义或者工程技术的角度进行,而应从法律的角度认定,凡因设置原因造成的建筑物瑕疵,在解释论上,均可认定为第86条项下的倒塌。
出处
《学术交流》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6期104-108,共5页
Academic Exchan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