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产是市民社会赖以存在之根本,也是国家存续和发展的保障。当前,国家以"税收"形式分享市民的财产权益,已成为各国共识。纵观税收发展历史,课税权的正当性问题长期争论不休,而以洛克为代表的"市民社会高于国家"理论与以黑格尔为代表的"国家高于市民社会"逻辑都曾为特定时代课税权的合法性进行诠释,但囿于路径缺陷和时代变迁,两种理论都无力准确地诠释现代国家课税权力的正当基础及行使边界。因此,在现代财税体制下,应当认识到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是既相互依赖又相互制衡的二元关系,必须通过课税权力与市民权利的相互牵制和退让来厘清课税权力行使的法律界限,并以此为基础化解我国税收治理结构中面临的难题,最终确保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及其税收法治的实现。
出处
《学术交流》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6期109-115,共7页
Academic Exchange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财税体制改革法治化建构研究"(14BFX097)
中国法学会部级课题"财政责任视野下的地方政府债务治理研究"(CLS〔2014〕D058)
西南政法大学2014年度校级科研项目"课税禁区的法治逻辑与实践路径"(2014XZQN-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