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侦讯程序中权利告知制度有助于保障被追诉人知之的权利,是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健全的权利告知制度是侦讯程序法治化程度的重要表现之一。域外法治国家的美国及德国经历一段曲折的历程才建构起比较完善的权利告知制度,其做法具有许多的共性。而反观我国目前侦讯程序中此项制度仍存在诸多的不足,没有与刑诉制度整体形成良性互动,影响了被追诉人权利的行使,也使得我国目前的侦讯程序法治化程度不高,需要完善。
出处
《南都学坛(南阳师范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报)》
2015年第3期74-83,共10页
Academic Forum of Nandu:Journal of the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of Nanyang Normal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