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政府采购法》施行十多年来,政府采购法制在学说和实践上已经脱离了单一法律、法规的规范和计划经济体质的限制,从而能进一步对政府采购的细节问题进行探索。但是,《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的规范相对简洁,涉及个案契约时,仍须取决于个别行政法规具体规定。斟酌行政法原理原则,并准用民法规定,方能解决问题。进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分析,并建立《政府采购法》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完整体系,应当是我们的目标和任务。
出处
《中国政府采购》
2015年第5期70-72,共3页
China Government Procur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