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我国《反垄断法》只在第55条对知识产权反垄断做了原则性规定,导致目前对知识产权反垄断的理论与实践多基于与一般领域反垄断相同的逻辑。作为创新激励的社会工具,知识产权独特的性质与功能在知识产权反垄断中应给予特殊考虑。知识产权反垄断具有创新取向,创新在知识产权反垄断中具有独立价值。知识产权反垄断审查应合理把握创新边界。
出处
《价格理论与实践》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4期28-30,共3页
Price:Theory & Practice
基金
教育部战略研究课题"高校协同创新理论与文化探究"(课题号:2014ZC19)阶段性成果之一
东北大学陈昌曙技术哲学基金会2014年科研课题"中国企业原始创新需求动因和创新模式的实证研究"(课题号:0047103117)阶段性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