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价格法》将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制定权在政府和市场之间进行了分配,并规定了与之相应的义务与责任。在新一轮价格形成机制改革中,《价格法》应对经营者自主定价权赋予更多的权利内涵,并扩大其权利范围;同时,应完善经营者自主定价的义务规范,增强其实效性和可操作性。除《价格法》对经营者自主定价进行权利义务配置之外,《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范也对经营者自主定价权作出了限制,在价格立法中应当重视经营者自主定价权利义务在这几部法律之间的协调配置。
出处
《价格理论与实践》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4期36-38,共3页
Price:Theory & Pract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