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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满10周岁可选择抚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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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江苏省洪泽县共和镇读者余某来电:2003年,我和小梅登记结婚,2004年有了孩子,2009年因感情不和双方离婚,小孩当时判由我抚养,但先要随小梅共同生活至2011年。2014年9月,小梅以方便孩子学习,且孩子只要跟她在一起生活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孩子扶养权,改由她继续抚养。请问:变更孩子扶养权理由充分吗?答:确定抚养关系时,10周岁以上子女意见应被考虑。
出处 《农家致富》 2015年第12期55-5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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