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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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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回顾2013年9月18日,原告胡某将2台读书郎牌p30s学生电脑由被告邮政公司托运至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并填写了《邮政速递物流公司区域配送清单(代托运合同)》,配送清单写明了托运人“胡某”、收货人“刘万山”,货物名称“读书郎”。原告支付运费5元,未保价,被告方营业员当场验货签字。后货物在寄递过程中丢失。原告多次找到被告方协商损失赔偿事宜,双方未达成一致协议。原告遂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损失4996元。
作者 王爱辉 亦云
出处 《中国邮政》 2015年第6期58-59,共2页 China P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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