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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的识别与实践样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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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两高"司法解释对刑讯的界定未包括精神刑讯,与联合国《反酷刑公约》对酷刑的定义相比存在差异。刑讯的识别应重点把握两个方面:一是采用的手段或方法,二是对嫌疑人造成损害的程度。构成刑讯的手段要件有肉刑、变相肉刑及精神折磨。对嫌疑人造成损害的程度应注意把握以下方面:第一,由于构成刑讯的疼痛或痛苦需要达到"剧烈"程度,因而,行为手段应具有一定的严重性。第二,在判断行为手段造成疼痛或痛苦的程度时,应避免"一刀切"。第三,在运用经验法则和常识进行判断出现困难时,应当聘请专家介入并以医学、心理学标准进行评判。就结果而言,如果讯问手段对嫌疑人造成了身体或精神上的实质性伤害,则应倾向于认定刑讯。在刑讯与酷刑、不人道及有辱人格待遇关系上,基于获取供述的目的,我国意义上的刑讯除当然包括酷刑外,将不人道及有辱人格待遇纳入刑讯范围也是恰当的。
作者 林国强
机构地区 河南科技大学
出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15年第2期49-57,共9页 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青年基金项目"我国刑事庭前会议的实证研究与理论阐释"(13YJC820014) 河南科技大学博士科研启动基金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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