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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后辩称以单位名义收受并用于公务应如何认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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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受贿行为中,有时行为人将部分受贿所得用于公务开支、请客送礼等事项,行为人往往据此辩称其个人没有占有相关财物,不构成受贿;或者辩称其行为是代表单位实施的,不属于个人受贿。对此应如何认定,理论上存在分歧,实践中做法不一。
作者 叶研
出处 《中国纪检监察》 2015年第10期48-49,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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