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进一步落实建筑工程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的质量安全责任,我部制定了《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建筑工程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2015年第16期75-84,共10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