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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犯罪“特赦治理”论不可取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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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腐败犯罪特赦治理理论与我国长期以来反腐倡廉的价值追求不吻合。在法律层面,由于特赦在适用条件上不能适用于判决确定前的犯罪行为,一般适用于战争犯、政治犯等特定种类犯罪,并且要求被赦免人确有悔改表现,因此不宜适用于未经法院判决确认的腐败犯罪。在社会风险层面,在社会公平正义尚未普遍实现的情况下,对腐败犯罪予以特赦,存在较大社会风险,无法获得群众的心理认同和支持。
作者 王玄玮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0期49-51,共3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6

  • 1李永忠:《十八大后制度反腐展望》,http://theory.people.com.cn/n/2012/1121/c4915219644441.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5年4月21日.
  • 2王丽娜、徐霄桐:《腐败存量的特赦可能》,载《财经》2013年第3期.
  • 3郭晨:《中共反贪第一案》,载《廉政与法制》2009年第8期.
  • 4肖德安.治国就是治吏[J].前进,2009(9):56-56. 被引量:1
  • 5陈云生.中国的特赦及其宪政意义[J].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9(1):29-34. 被引量:9
  • 6冯迪凡:《特赦腐败官员引发众怒,捷克总统克劳斯执政十年今日下台》,载2013年3月7日《第一财经日报》第A07版.

二级参考文献1

  • 1人民公安,2001,(7):50-50.

共引文献9

同被引文献61

引证文献4

二级引证文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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