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系统考察两大法系国家或者地区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对推进我国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目前,从各地的试点改革来看,改变了"三级审批"的办案模式,增强了检察官的办案责任心,推动了检察官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但是,存在的问题需要亟待解决,主要包括主任检察官的选任条件不统一,责任不专一,与部门负责人的关系协调不畅,主任检察官的独立人格形成困难。因此,应完善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逐步构建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1期15-19,共5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基金
2014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实证研究"(GJ2014C50)的阶段性成果
课题组成员还包括段明学
杜颖
崔志鑫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