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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执行地争议问题解决思路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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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下称《办法》)第六条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作者 顾顺生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1期78-78,共1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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