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收容教养的法律属性应当界定为司法保护教育价值措施。除所谓违反正当程序原则外,现行收容就教养制度还存在收容条件模糊、决定程序简单封闭、教养方式单一与异化等诸多缺陷。因此,收容教养制度应当纳入《违法行为矫治法》的视野下进行再造,设置收容教养的司法审查程序,明确收容教养的条件,明确收容教养的保护性、福利性、非惩罚性特征,发展多样化的收容教养执行方式并将收容教养与工读学校的改造相结合。
出处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6期88-93,共6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教育部规划项目"构建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制度"(14YJA820020)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