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事诉讼实践中普遍存在的程序滥用性惩罚是对程序正义的一大困扰。程序滥用性惩罚分为审前程序的程序滥用性惩罚与审判程序的程序滥用性惩罚,其分别造成对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相关原则的损害。程序滥用性惩罚根源于"口供中心"的侦查模式、"侦破案件"的现实压力、"法律监督"的控方特权、"社会效果"的过度考虑等诸多因素。对程序滥用性惩罚予以规制,要从理顺程序法的诉讼保障功能、探索多元化的诉讼证明机制、廓清各角色的诉讼职能差异、构建科学的绩效考评机制等方面铺平程序保障法治的路径。
出处
《理论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3期104-109,共6页
Theoretical Exploration
基金
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课题招标一般课题"河南省涉法涉诉信访法治化研究"(2014432)
2014年度河南省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资助项目"刑事案件简繁分流及其运行机制研究"(135)
负责人陈在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