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债、股票等有价证券作为期货保证金的广泛引入,将改变以货币资金作为期货保证金的市场传统,并削减了其支付结算职能,而回归到交易担保物的本质。据此期货保证金原则上应属于作为出质人的期货交易者,而利息等法定孳息可由合同约定或依交易习惯归属于期货公司。同时,考虑到未来可能出现的银行承兑汇票等新的保证金形式,也需要调整《担保法》司法解释和《票据法》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并在《期货法》立法中予以明确。
出处
《青海社会科学》
CSSCI
2015年第3期97-104,共8页
Qinghai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