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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教养制度终止后社会惩罚体系的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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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劳动教养制度终止后,有着违法习性而屡教不改的违法人员和违法但够不上刑事处罚却不能治安处罚的违法人员如何处罚教育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针对这两个问题,一是要灵活运用现有法律作为应急措施,二是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改造行政处罚实体及程序和设立轻微罪制度,重构我国社会惩罚体系,从而达到惩罚和教育违法行为人的目的。
出处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5年第3期63-67,共5页 Journal of Jiangxi Police Institu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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