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危难救助义务最初以道德义务的形式出现,后来,一部分救助义务逐渐发展为法律义务,并同道德义务相并存。危难救助义务在大陆法系的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法律在保障个人自由的同时,明确规范在不影响自身或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须对处于困境的他人施加救助,实现对他人生命健康权的保护。鉴于目前理论分歧较大,制定硬法的条件尚不具备,建议我国援引大陆法系做法,在民事领域采用危难救助义务软法先行的立法模式。
出处
《湖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5期154-159,共6页
Hubei Social Sciences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项目"危难救助义务及救助人权益保障研究"(2014YJC820082)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