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一部具有跨时代意义的海上运输合同国际公约,《鹿特丹规则》以其创新性、前瞻性、综合性,试图开创出“《鹿特丹规则》时代”。我国作为具有贸易大国和航运大国双重身份的新兴经济力量,无法置身于“《鹿特丹规则》体系”之外。本文立足于国际航运立法发展现状与我国现实国情,阐述《鹿特丹规则》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航运体系的碰撞之处及应对之策。
出处
《中国经贸》
2015年第7期40-41,共2页
China Global Business
基金
本文为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创新项目“《鹿特丹规则》在中国的适用”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