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一般认为投保人拥有对于保险合同的任意解除权,保险人没有特殊情况不得解除保险合同。这项法律规定很好地保护了保险合同当事双方的利益,我们同时也要承认的是法律的规定并不完善。在涉及到保险合同的第三方,如被保险人、与投保人与债务关系的债权人,他们对于保险合同的解除权应施加何种影响,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文章试图阐述在涉及到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以及投保人的债务人时,如何最大程度保障各方的合法利益。在此基础上,文章提出了明确各方对于保险合同解除权所能施加的影响,并建立完善保障各方利益的法律机制。
出处
《中国经贸》
2015年第9期75-76,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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