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推进外商投资管理制度改革,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营造国际化、法治化、市场化的营商环境,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中国(天津)、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制定本办法。
出处
《中国经贸》
2015年第10期18-1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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