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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级派员列席上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应在坚持中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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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笔者认为,下级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员列席上级人大常委会会议这一制度必须要坚持和完善,但未必非要"变革"相关法律条文不可,关键是要完善派员列席会议的原则。 我国的上下级人大之间虽然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但具有法律上的监督关系、业务上的指导关系和工作的联系关系,尤其是从业务指导的角度上,下级人大常委会派员列席上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很有必要。
作者 滕修福
出处 《法治与社会》 2015年第1期29-29,共1页 Rule by Law and The Soci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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