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所谓股息所得是指投资方从被投资单位获得的税后利润,属于已征过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所得,对投资方而言,为了避免重复征税,原则上一般不再征税。而资本利得是投资企业处理股权的收益所得,即企业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理股权投资所获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这种收益应全额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关于股权投资业务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只要是被投资单位支付的分配额,而且是从税后利润中的分配,均应作为投资方的股息性所得。
出处
《当代经济》
2002年第4期48-48,共1页
Contemporary Economi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