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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三类经营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案件应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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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自97年颁布实施以来,生猪的“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管理模式已经得到普及。但是除了生猪以外,由于缺乏以具体条例形式对其它动物的管理模式予以确定,造成了日常生活消费亦较多的禽、兔、牛、羊肉相应的集中屠宰检疫工作难以有效开展。我们一旦发现禽、兔、牛、羊等鲜肉产品未经检疫的情况,笔者认为执法人员应当注意:
作者 林家 蔡吉琴
出处 《兽医导刊》 2015年第11期35-35,共1页 Veterinary Orien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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