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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移送存在许多问题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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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0年11月,某特派办结束了对一家国有公司复杂而又艰难的审计调查。按照有关规定,对涉嫌犯罪的有关线索,审计机关应移送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完成案件移送程序。特派办首先选中某省公安厅经侦总队为移送对象,但是,经侦总队听了基本情况后却没有接收。考虑到该国有公司的法人代表汪某原是副局级干部。审计人员又找到了某省检察院。检察院的同志说:“该公司已改制为企业,该企业的有关犯罪线索不属我们的受理范围”。最后,审计人员带着重重疑虑来到了市公安局。终于,市公安局同意接收了。在经历了如此艰难的过程后,此次审计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但是,每一天在案件移送中又有多少不同的困难和新的问题正在发生呢?这不禁引起我们无限的思考……… 记者就此专门收集了一些审计工作者在日常工作中遇到的有关案件移送的实际情况和不同看法。希望以此来引起大家的重视和深入的思考,共同寻找更加切合实际的“答案”。
出处 《中国审计》 北大核心 2002年第4期50-51,共2页 China Au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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