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走出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困境——对“领取和保管资格”证明模式的补充论证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一、小额遗产继承冲突不断,公证、银行、法院首当其冲 众所周知,被继承人死亡后在银行遗留有存款的,按照相关规定①,继承人须持有继承权公证书到银行领取;如因继承权发生争执应由人民法院判处,持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到银行领取。
作者 冯爱芳
出处 《中国公证》 2015年第2期60-65,共6页 China Notary Journal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 11980年11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查询、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在银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联合通知》第2条.
  • 22009年10月22日中国公证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
  • 3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司法局文件《北京市公证服务收费标准》(京价(收)字[1999]第039号).
  • 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494号).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