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台湾地区故意杀人罪罪名设计上较为详尽,对未满18周岁和80岁以上的人不适用死刑、无期徒刑,属于"严而不厉"的罪刑结构,采取三阶层认定逻辑,继受了传统文化中"亲亲、尊尊、有别"的不良因素。而我国大陆地区故意杀人罪只设故意杀人罪一罪名,对未满18周岁者可适用无期徒刑、75岁以上者可适用死刑,属"厉而不严"的罪刑结构,采用齐合填充式的认定模式,摆脱了传统文化不良因素的影响。比较分析,大陆刑法故意杀人罪宜在罪名设置、刑罚处遇、认定逻辑方面加以完善,以有效防范冤错案件的发生。
出处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2015年第2期47-52,共6页
Journal of Hebei Vocational College of Public Security Police
基金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2014年度检察理论研究重大课题"刑事错案防止
纠正
责任追究机制研究"(编号:CQJCY2014A03)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