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会计法》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对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作为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不仅要带头懂法、守法,还要领导和指导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按照《会计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要求搞好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和财务管理工作。这就对单位负责人的综合素质和知识结构提出了较高要求。因此,建立一套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同步的单位负责人培训制度很有必要。
出处
《中国农业会计》
北大核心
2002年第4期14-14,共1页
Chinese Agricultural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