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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延长须经专业机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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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停工留薪期的设立为的是工伤职工在接受工伤医疗、恢复身体健康和劳动能力的期间有合理的收入保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作者 王林虎
出处 《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2015年第4期53-5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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