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公司法》的最大亮点便是取消最低注册资本,这一变化颠覆了我国以往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外界无法再依赖资本信用来考察公司真正的信用。本文首先在第1部分提出了对资本信用的反思,分析了立法者放弃资本信用理念的原因,得出资本信用不等于公司信用的结论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第2部分内容则立足于分析在现阶段的司法审判实务中可能遇到涉及资本制度方面的纠纷应该如何处理。文章最后一部分重点阐述为了避免资本制度变革带来的负面影响,就应当平衡好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过去资本制度是平衡两者利益的协调器,但新《公司法》正式实施后完善我国公司信用法律制度才是根本途径。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6期98-104,共7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