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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换车顶替是否构成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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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9月某日夜间,郑某驾驶逾期未年检的轿车行驶到北京市某区一村办公楼前路段,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二轮轻便摩托车时发生刮擦,摩托车驾驶人朱某摔倒在地又被郑某的车碾压,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事故发生后,为了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郑某打电话叫朋友将肇事车辆驶离现场,又叫他人将另一辆车开到事故现场顶替肇事车辆。经属地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郑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作者 王传宏
出处 《道路交通管理》 2015年第6期68-6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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