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层检察院肩负着对以醉驾为主的危险驾驶犯罪的公诉职能,而从目前的运行情况看,各地检察院在办理醉驾案时存在着诉讼程序的具体操作不尽统一的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办案的效果。为有效防控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应在刑事诉讼法的框架内建立较为完善、统一的的运行机制,包括进一步规范适用强制措施,明确办案期限,建立以血液酒精含量鉴定为核心的证据体系,正确适用不起诉决定权,以及加强诉讼监督,健全量刑监督的有效措施,等等。
基金
四川省教育厅基层司法能力研究中心"基层检察院防控危险驾驶犯罪运行机制研究"(JCSF2013-16)项目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