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纳税前置包括"前置于复议"和"前置于诉讼"两种情形,现行税收征管法实行"前置于复议",而"2015年征求意见稿"则改采"前置于诉讼"。"2015年征求意见稿"较之现行制度,有所进步,但仍不足以彰显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现代税法基本立场。当下对纳税前置制度进行根本性修改的时机已经成熟,在"2015年征求意见稿"基础上继续完善,存在小改、中改、大改三种思路。本次修法应彻底摈弃任何形式的纳税前置,通过建立加算利息等诱致性制度、税收保全等配套制度,从而实现兼顾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立法目的。
出处
《江汉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6期112-119,共8页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促进收入公平分配的财税法制创新研究”(13&ZD028)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