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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犯罪危险犯初探——以环境犯罪类型化为视角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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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水污染事件频发的今天,刑法保护水资源采用结果犯的方法有待改变。危险犯的设置,是克服水污染犯罪刑法保护失灵的重要方法,合乎环境犯罪类型化的发展趋向。同时,引入危险犯与现行刑法的基本理念契合,但可能会限制经济发展的自由。经济发展的自由与刑法规制之间的张力可借鉴德国"偶然性说"的方法,并通过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来界定水污染犯罪危险犯的"危险状态"加以弥合。
机构地区 河海大学法学院
出处 《西部法学评论》 2015年第3期10-18,共9页 Western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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