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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条约在国内法院的自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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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回顾了传统国际法关于国内法接受条约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模式,认为无论是将条约规定转化为国内法,还是将条约规定纳入国内法都仅仅解决了条约在国内法律体系中有效地位的问题,未解决国际条约在国内法院能否援用的问题。条约是否能在国内法院予以援用涉及到将条约认定为自动执行或非自动执行两种类型的区分方法。这种区分模式滥觞于美国,但通过考察可以发现其他一些国家也深受此种区分模式的影响。但是,美国的判例法并未真正确立自动执行条约和非自动执行条约的区分标准,其他国家对该问题的讨论也都未有统一的认定。本质上而言,条约的自动执行和非自动执行的区分属于各国法官自由裁量的范畴,但一般来说宜考虑下列因素:缔约目的、条文内容和个人诉权。中国目前的主要问题是未能在宪法中确立条约的有效地位,这是解决条约在中国适用困境的第一步。在此基础上,法院才有可能考虑自动执行条约和非自动执行条约的区分标准。
作者 卢月
机构地区 华东政法大学
出处 《西部法学评论》 2015年第3期123-132,共10页 Western Law Review
基金 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生海外调研计划资助项目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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