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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能否要求确认派遣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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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 李某于2004年4月到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工作,岗位为挂钩工。自2005年1月1日起,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先后与某运输公司、某装卸服务部以及某运输有限公司等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李某派遣至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工作。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分别于2012年3月12日、2013年1月5日与某运输有限公司签订两份《劳务派遣协议》,期限至2013年12月31日止。
作者 聂辉
出处 《中国劳动》 2015年第6期63-64,共2页 China Lab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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