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地方政府最贴近地方选民、最熟悉"地方性知识",从而在决策中最经常、最直接影响地方选民的利益,因此,地方政府不仅是地方性公共产品与服务的供给者(保障者),更是法治建设不可或缺的推动者。地方财政责任机制实质上表明地方财政决策的权力约束与权利保障,这是实现财政民主、建设"权责统一"的法治政府的关键。一个时期以来,我国地方财权"失控"、责任机制"失灵",权力寻租、腐败、滥用等时有发生。加强监督权、深化财政信息公开制度改革等是我国地方财政责任机制不断完善的可能路径。
出处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3期52-56,共5页
Journal of Zhengzho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河南省"四个一批"人才项目"财政宪法问题研究"(豫宣通[2014]110号)
河南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三重"重大项目(专项)"法制政府建设基本路径研究"(项目编号:2014-SZZD-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