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入股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形式之一,借助公司这一现代化的经济组织形式能够创造出比其他流转形式更大的经济效益。在公司已经取代传统的民事主体成为最重要的市场主体的背景下,选择以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组成公司,以公司的形式来发展农业经济,增加自身收入,无疑是农民顺应市场经济发展、实现生活富裕的最佳选择。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满足公司法对出资形式的要求。现阶段应完善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与修改公司法相关制度并重的方式,从制度上保障农民能够利用公司使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财产属性得以最大化发挥,实现农民富裕。
出处
《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5年第3期68-71,共4页
Journal of Puyang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