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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不能撇开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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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年5月4日,《鲁中晨报》刊登了《安全检查时未发现隐患两名公职人员被定罪》一文,文中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王某和刘某按未发现企业存在的用电隐患为由,判处两人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读了这篇文章后,感觉法院判决太过草率,法院没有从事故发生主体开始追究责任,而是以一种错误的认识去追究事故责任。
作者 孙锡云
出处 《劳动保护》 2015年第6期11-11,共1页 Labour Prot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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