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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发包单位垫付,是否影响对"包工头"欠薪罪的追究? 张某去年3月承包了某建筑公司的小区居民楼盘建筑工程中的楼区绿化、道路铺设等工程。去年10月,工程完工,发包单位按约定一次性向张某付齐工程款50多万元。钱到手后,张某以工程亏损,只拿出十几万元给黄某等农民工发了部分工资,余下的30多万一拖再拖。
出处 《江淮法治》 2015年第12期59-5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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