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世界各国对于是否允许商标产品的平行进口在立法和实践中做法各异,我国目前立法尚无明确的规定。尽管如此,商标产品平行进口若损害了国内商标权人的独立商誉,则必须禁止这种平行进口。商标产品平行进口损害独立商誉的行为主要包含了假冒行为和搭便车行为两类。我国应完善独立商誉原则及其具体行为的认定和责任等规定,加强对此类商标产品平行进口的限制。
出处
《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5年第2期95-99,共5页
Journal of Fuzho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