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自身拥有的权利。在基本的物质生活条件满足之后,人们对环境权益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而与此相反,由于我国关于环境立法救济的缺陷以及监管部门的抽象权限,环境状况每况愈下。鉴于此,环境人格权应运而生,但环境人格权与民法上的人格权不同,因为它兼具私益与公益。环境人格权的法定化意味着其内化为权利主体的自身的合法权益,不仅有利于个体维护自身环境人格利益,同时还有利于保护公共环境。
出处
《延边党校学报》
2015年第3期83-85,共3页
Journal of Yanbian Party Schoo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