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碳交易具有一定特殊性,总体可分为CDM项目和后京都时代两个阶段。两阶段下我国碳交易各具特点,相应的会计处理也应顺应环境而有所不同。文章首先分析了我国当前CDM阶段碳排放权的性质,指出该阶段碳排放权应确认为无形资产,且该阶段碳交易尚未普及,为保持会计核算的统一性,不应开设新的会计科目,而应加设二级科目"碳排放权"进行核算。接着分析了我国日后完全进入后京都时代阶段碳排放权的特征,指出其应分为生产经营、交易两种用途进行核算。届时我国碳市场已完善,应分别开设新的会计科目"碳经营资产"和"碳金融资产"进行核算。在两阶段分析过程中,详细阐述了每个时点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方法,不仅对目前完善CDM阶段会计核算具有重要意义,也可为后京都时代阶段的碳排放权会计核算奠定基础。
出处
《会计之友》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3期122-124,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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