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贿选的定义、贿选的惩戒、选举的监督三个方面,美国、日本、台湾、香港、澳门等地的反贿选立法有一些相似的制度经验。贿选专指选举中以金钱或物品换取选票之行为;贿选的法律后果包括丧失选举资格、罚金、监禁、选举无效;选举监督机关包括选举主持机构和司法机关。我国的反贿选立法宜进一步明确贿选与其他选举贿赂行为的区别、明确贿选的形式和法律后果等。
出处
《广东行政学院学报》
2015年第3期36-42,共7页
Journal of Guangdong Institute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基金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实践创新研究>(编号:14JZD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