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研究成果丰硕,但就经济法连带责任的研究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这事关经济法责任体系的完整性和深刻性。连带责任是传统民法、侵权责任法研究的重要内容,然而经济法文本出现大量的连带责任形式,泛化、冲突和不协调给法律适用造成了困难,直接影响市场规制效果,有必要对经济法与民法中的连带责任进行法理比较。为更好发挥第三方认证机构在质量治理和信用提升的基础性作用,需进一步厘清其承担连带责任的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为我国认证法治化提供思路和制度设计。
出处
《广东行政学院学报》
2015年第3期43-49,共7页
Journal of Guangdong Institute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