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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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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都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不是由选民直接选举。
出处 《江淮法治》 2015年第11期51-5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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