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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5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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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212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的规定,结合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的精神,现就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或伤残抚恤金、基本养老金,下同)、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调整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出处 《四川劳动保障》 2015年第4期44-4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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